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7號
99年度破字第8號99年度破字第11號聲 請 人 劉志鵬律師
陳丁章律師呂正樂會計師(上列三人均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件所示之第一次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按第1 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
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此觀諸破產法第139 條第1 項至第3 項自明。
聲請意旨略以: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
在案,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其破產財團之財產,扣除財團費用,目前得以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6 億5000萬元,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第1 次分配表等語。本件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
139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