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04號上 訴 人 榮鴻國際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佳雄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複代理人 王秋滿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孝忠被上訴人 鴻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名凱訴訟代理人 胡玲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陳玉曆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