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6號聲 請 人 戊○○
己○○甲○○丁○○乙○○○相 對 人 丙○○○上列當事人及闕正河、闕正宗間拆物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拾貳萬陸仟捌佰叁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闕正河、闕正宗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323 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2萬6,832 元(算式詳附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宜蓁附表:
┌──┬─────┬─────────┬───────────┐│審級│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元)│ 備 註 │├──┼─────┼─────────┼───────────┤│ 一 │ 裁判費 │ 121,032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 │ │ │萬1,032 元,而聲請人共││ │ │ │預繳14萬3,208 元,本院││ │ │ │已依職權裁定返還聲請人││ │ │ │溢繳之2 萬2,176 元 ││ ├─────┼─────────┼───────────┤│ │ 測量費 │ 4,600 │ 聲請人預繳 ││ ├─────┼─────────┼───────────┤│ │ 公示送達 │ 1,200 │ 聲請人預繳 ││ │ 登報費 │ │ │├──┼─────┴─────────┴───────────┤│算式│121032+4600+1200=1268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