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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67號抗 告 人 洪秀珉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柯曼慈因返還溢收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5日本院裁定另行提出聲請狀,應視為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1-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