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00號聲 請 人 丙○○相 對 人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移轉事件,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 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9年1 月5 日送達相對人等2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且未據相對人提起上訴,是該判決已於99年1 月26日確定,則聲請人應於確定後3 個月內即99年4 月26日前提出本件聲請,惟聲請人遲至99年5 月11日始行提出,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