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73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977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8,82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