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41號原 告 劉賴偉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簡泰正律師被 告 蔡盤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賣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玖萬肆仟肆佰伍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姜貴泰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一小段479 地號土地:
128,000 元(公告土地現值)×116平方公尺×1/2(應有部分)=7,424,000 元㈡臺北市○○區○○街○○巷○ 號1 樓房屋:47,700元(課
稅現值)×1/2(應有部分)=23,850 元㈢臺北市○○區○○街○○巷○ 號2 樓房屋(含頂樓增建部
分):93,200元(課稅現值)×1/2(應有部分)=46,
600 元㈣綜上合計為7,494,450 元
7,424,000元+23,850元+46,600元=7,494,4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