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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0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63號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原告因請求給付授權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拾捌萬叁仟柒佰元,折合新臺幣捌佰柒拾玖萬貳仟肆佰叁拾元(計算式如下:283,700 ×30.992=8,792,43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費用
裁判日期:201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