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2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臺北縣汐止市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