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一Ο五號原 告 張繼勻
張繼元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洪淑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永宏被 告 張總鎮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陳怡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房屋使用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拾玖萬零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