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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06號原 告 王智強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興華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玖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肆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育慈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一、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4,396,965元。㈠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0地號土地:

87,600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2,997 平方公尺×152/10,000 (應有部分)=3,990,565元㈡門牌臺北市○○區○○街○○號7 樓房屋:406,400 元(課稅

現值)㈢合計:4,396,965元

二、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2,718,045元。

三、先位聲明之價額高於備位聲明之金額,以先位聲明之價額核算裁判費。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1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