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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4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債之數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叁仟玖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裁判案由:確認債之數額
裁判日期:2010-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