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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97號原 告 京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間返還修繕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叁仟柒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裁判案由:返還修繕費等
裁判日期:2010-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