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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書
裁判日期:201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