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54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壹萬捌仟捌佰肆拾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陸仟捌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地號 │公告現值(元│面積(平方│應有部分│ 價額 ││ │/平方公尺) │公尺) │ │ │├───┼──────┼─────┼────┼─────┤│164 │ 32,000元 │ 24225 │2/900 │1,722,667 ││ │ │ │ │元 │├───┼──────┼─────┼────┼─────┤│164-1 │ 32,000元 │ 563 │85/5400 │283,585元 │├───┼──────┼─────┼────┼─────┤│164-2 │ 32,000元 │ 621 │85/5400 │312,800元 │├───┼──────┼─────┼────┼─────┤│164-3 │ 32,000元 │ 1 │85/5400 │504元 │├───┼──────┼─────┼────┼─────┤│165 │ 32,000元 │ 3293 │1233/100│1,299,286 ││ │ │ │000 │元 │├───┼──────┴─────┴────┴─────┤│總計 │361萬8,84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