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62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呂秋 律師被 告 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