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4號原 告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乙○○被 告 喜田銀髮住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柒萬捌仟叁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