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1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房屋使用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