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2號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同意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伍拾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