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84號原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因請求給付押標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謄錄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謄錄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