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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8號原 告 乙○○

丁○○被 告 超先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2 人雖共同起訴,然係本於各自之請求權,分別訴請確認與被告超先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故原告2 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核定。又原告2 人之請求,雖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分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原告應各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裁判日期:2010-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