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40號原 告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會計表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