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97號原 告 甲○○被 告 福笙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
㈠本件原告請求變更登記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原告請求確認資本額部分則為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以上共計新臺幣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