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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67號原 告 甲○○原 告 丙○○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玫熹計算式:

[(內政部統計處資料顯示之97年我國男性平均餘命)-(98年11月時被告歲數)] x(一年月份數)x 原告應連帶給付金額=(75-64)x 12 x 16,000 = 2,112,000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
裁判日期:201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