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92號原 告 三鐵首馥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給付預繳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第一、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3,988 元,第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1,650,000 元定之,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2,573,9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