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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20號原 告 庚○○上列原告與被告己○○、子○○、癸○○、甲○○、丑○○、壬○○、辛○○、丙○○、丁○○、戊○○、乙○○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裁判日期:201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