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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45號原 告 丁○○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己○○原 告 丙○○

乙○○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戊○○間請求給付連帶債務各自分擔部分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72,3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7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裁判日期:201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