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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6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1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物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就臺北市○○區○○段二小段358 、358-1 、358-2 、358-3 、358-4 、358-5 、358-6 、358-7 、358-8 地號土地上之農作物有收取權。本院就關於上開358-1 、358-7 、358-8 地號土地之農作物價值先予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零叁萬陸仟伍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至其餘地號土地之農作物價值,則待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於民國100 年2 月28日查估後,一併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特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確認物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0-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