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51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肆仟捌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叁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