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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7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13號原 告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因返還溢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卡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納貝斯克可口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仟陸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壹佰玖拾元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款
裁判日期:2010-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