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33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陸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萬零陸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