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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8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44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丁○○間履行合約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書
裁判日期:201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