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1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解散清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拾萬捌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