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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55號原 告 北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玖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經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後,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貳萬肆仟貳佰陸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1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