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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9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94號原 告 施素珍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秋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捌萬柒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