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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0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1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江衍茂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昭如

李素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禁止一定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財產權之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裁判案由:禁止一定行為
裁判日期:201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