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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0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37號原 告 乙○○被 告 丙○○○○

甲○○○○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及建物信託登記謄本之真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5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對訴訟標的價額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6 月8 日以99年度抗字第764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裁判日期:201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