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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03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038號原 告 馬以南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律師

洪文浚律師被 告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裴偉被 告 吳宜菁

溫惠敏謝忠良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林國忠律師周耿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裴偉、溫惠敏、謝忠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99年8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及被告裴偉、溫惠敏、謝忠良應將附件一所示道歉聲明,以20號字體及半版篇幅(長35.5公分、寬20公分),刊登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各壹日。

原告其餘請求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命被告為金錢給付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原告起訴主張

㈠本件被告裴偉係為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下稱壹

傳媒公司)負責人,壹週刊雜誌則為該公司發行之週刊,被告吳宜菁為該公司之編輯,被告溫惠敏、謝忠良為該公司之文字記者(被告裴偉、溫惠敏、謝忠良,以下合稱被告等人)。被告壹傳媒公司於民國(下同)99年7 月22日發行之第

478 期壹週刊雜誌,於封面下方刊載原告之照片及姓名,並記載「小叔爭大學校長吳清基關說馬以南特權施壓」等足以貶損原告名譽之文字,並於該雜誌第50頁再以斗大之上開文字為標題,刊載以下不實且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內容(下稱系爭報導)如下:

1.馬英九總統的大姊馬以南爆發特權施壓事件,7 月初透過和她私交甚篤的教育部長吳清基,出面向私立明新科技大學榮譽董事長王廣生關說,希望小叔馮丹白能出任明新科大校長(478 期壹週刊第50頁)。

2.馬以南利用特權,命台北市立兆如安養護中心派遣3 位外勞,24小時照顧她的婆婆,接獲檢舉的台北市政府曾2 度派員赴現場查察,但此舉卻惹惱了馬以南,更驚動台北市長郝龍斌(478期壹週刊第50頁) 。

3.馬英九大姊馬以南…利用特權為住台北市立兆如安養中心的婆婆安排專屬外勞全天候照護,又透過教育部長吳清基施壓,替夫婿馮丹龢胞弟馮丹白謀取私立大學校長職務,引發外界質疑馬以南已成明新科大新門神(478 期壹週刊第50頁)。

4.除透過教長關說人事案外,馬以南最近還遭人檢舉利用特權,要求市立兆如安養中心派專人全天候照顧她的婆婆。

…馬以南的婆婆馮老太太數年前被她送進兆如,上個月初遭民眾檢舉,馬以南利用特權要求兆如派遣三名外勞,對馮老太太提供二十四小時照護(478期壹週刊第53頁) 。

5.台北市政府派員大動作抽查馮老太太安養的情形,讓馬以南相當生氣。另外兆如也將馬以南婆婆被調查的過程,輾轉透過親近郝龍斌的人士讓郝知道,並說消息若傳出去,恐令外界產生馬、郝心結等不當聯想,希望市長辦公室能有所作為,不要再讓此事發生。…市府人士說,二○○八年馬英九剛當選總統不久,馬以南就託人安排她婆婆住進兆如。…馬以南在無計可施之下,經友人推薦,才央人請北市府社會局長師豫玲打電話給標下兆如經營權的私立恆安老人養護中心負責人,希望兆如能夠挪出一個房間給她婆婆,並增派外勞給予特別照顧,因而引發馬以南運用特權插隊,安排婆婆進入養老院的不當作法(478期壹週刊第54頁) 。

㈡然原告從未憑藉係為總統胞姊之身分,而透過教育部長吳清

基向大學施壓,替夫婿馮丹龢之胞弟馮丹白謀取大學校長職務,亦未透過師豫玲或其他人,以特權要求兆如安養中心挪出房間給原告婆婆,或要求兆如安養中心增派外勞給予原告婆婆特別照顧,原告婆婆亦非於97年馬英九先生剛當選總統不久後,住進兆如安養中心,而係於92年即住進兆如安養中心。至於兆如安養中心人力如何安排,原告從未介入,亦從未向該安養中心表示任何意見。被告等人於第478 期壹週刊所散布之內容,全屬不實。

㈢系爭報導陳述不實之內容及一再強調原告運用特權,對於大

學校長人事予以關說施壓;以及原告利用特權,使得婆婆得於兆如安養中心享有特殊待遇。被告等人長期擔任壹週刊之負責人、編輯、撰文記者,對於壹週刊所登載散布之內容有足使他人名譽受損害之情形時,即應進行查證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等人不僅未向原告查證外,且其他之查證,結果均證明並無此事,足見被告等人並無合理確信其所散布之內容係為真實之依據,卻仍散布該不實內容之報導,致使一般民眾認為原告憑藉總統胞姊身分,利用特權施壓,而使原告之社會上評價受到貶損,名譽權亦因此受到嚴重侵害,可認定渠等即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

㈣綜上,被告等人於第478 期壹週刊雜誌上散布原告利用特權

,透過教育部長向明新科技大學榮譽董事關說、施壓;利用特權向兆如安養護中心關說、施壓等內容,均足使原告名譽權受到損害。爰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壹傳媒公司及被告等,應對原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請求賠償原告如聲明第一項所示。又被告等既有前述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而使原告名譽受有損害,且係以刊登於全國發行之雜誌之方式,將此一損害原告名譽權之內容散佈於不特定之社會大眾,則被告等即應以登報公開道歉之方式,澄清事實,以回復原告之名譽。

聲明:

1.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99年8 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被告等應將起訴狀附件所示道歉聲明以二分之一版面(寬二十公分,長三十五點五公分,字體大小為20號)刊登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各一天。

3.第一項聲明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之答辯

㈠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新

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倘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則將限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之。倘其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公眾人物,其言行事關公益,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新聞媒體之監督,而新聞媒體就其言行之報導,雖仍負查證之注意義務,惟所負注意程度自應為輕。

㈡系爭報導涉及明新科技大學校長遴選,攸關憲法所保障之「

大學自治」及台北市立兆如安養護中心係屬公辦民營,由標下經營權之私立恆安老人養護中心負責經營,均與公共利益有關,且原告馬以南身為現任總統之胞姐,在總統選舉期間積極輔選,其知名度已為眾所皆知,就一般人民而言,原告是否因身為現任總統之胞姐,而有關說或利用特權等情形之疑惑,自攸關公共利益。被告自得對原告涉及公共利益之事件,予以合理查證後而為善意之報導。

㈢系爭報導中關於「明新科技大學校長遴選案件」,其實早於

98年間,明新科技大學即發生校長爭奪戰(副校長李小超與校長楊肇政之衝突),被告等即陸續密切注意有關該校校長人選之問題,至99年7 月初接獲系爭報導所據之消息後,便由被告謝忠良負責採訪,被告溫惠敏負責撰文及後續查證。而系爭報導中關於「台北市立兆如安養護中心事件」,亦係台北市政府接獲民眾檢舉台北市立兆如安養護中心有系爭報導所述情事。被告溫惠敏獲悉上開消息後,於雜誌出刊前,即於99年7 月20日向明新科技大學董事長王廣生以電話查證,其二人電話對話內容譯文如附件二。又同年月21日教育部全球資訊網之「即時新聞」登載教育部與明新科技大學之新聞如附件三,同日(21日)聯合新聞網亦分別刊載如附件四之內容,以及明新科技大學校長遴選辦法」第8 條規定:「校長遴選委員會提出之二位新任校長候選人,經董事會決定校長人選,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第11條規定:「遴選校長作業及校長候選人名單應予保密。」及第13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綜合上開情形予以觀察,明新科技大學係於99年6 月23日遴選出2 位候選人,於斯時該校董事長王廣生即負有依據「明新科技大學校長遴選辦法」規定,對於「遴選校長作業及對校長候選人名單應予保密」之義務,然其卻於同年6 月間一再要求與教育部長吳清基會面,且會面時又提及校長遴選之事,又「明新科技大學校長遴選辦法」,依規定復須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始能實施,則教育部長吳清基對於該校遴選校長及校長候選人名單之事,即不應予以「詢問」或「回應」,且吳清基部長竟於同年月29日接見該校董事長王廣生時,對王廣生董事長表示「對於校長人選,教育部不介入,但就個人在台灣師範大學同事的情誼,認為馮丹白人品學養都很好,不過,校長的遴選是由學校內部決定

。 」後,該校旋即在同年7 月20日前選舉馮丹白為該校校長,顯見教育部長吳清基對於明新科技大學校長遴選一案確有干預,否則吳部長又豈須特別對王廣生董事長提及校長候選人馮丹白與其情誼及學養人品之事。其次,本件教育部技職司副司長李彥儀均表明係明新科技大學董事長王廣生於0年0 月,透過教育部技職司主動要求接見吳部長,是吳清基部長必與王廣生有所聯繫,且王廣生在被告溫惠敏於電話查證中亦自承教育部對學校這次選舉很非常重視,要求公正嚴格方式選出校長。依教育部說法,僅係明新科大單方面請教,果若如此,王廣生所言確認為是教育部對該校校長遴選相當重視;甚至王廣生與被告溫惠敏談話時,完全避談有與教育部長會面一事,面對被告溫惠敏之詢問,更不提到有在與教育部長面談時提到詢問候選人之事,則若無心虛,僅屬相談該校行政缺失及董事會運作問題,有何不可告人言,是兩造所言,互為矛盾。再者,王廣生至教育部面會部長吳清基時,依教育部技職司副司長李彥儀出面所述,吳清基部長確實有提及「對於校長人選,教育部不介入,但就個人在台灣師範大學同事的情誼,認為馮丹白人品學養都很好,…。」按教育部長吳清基既身為教育主管機關首長,自應戒慎介入影響學校校長候選人之評選,然卻未予迴避而妄加斷言馮丹白人品不錯,且明新科技大學斯時,即因行政缺失遭教育部扣減920 萬元補助款及減招211 個名額,以現今各大學不斷爭奪補助款及學生名額而言,核屬重大影響。是教育部長吳清基單方面對有過同事情誼之馮丹白所為之「稱讚」,對受有教育部處罰之明新科技大學,應屬「推薦」無疑。尤有甚者,教育部長吳清基,甚早即為現任總統馬英九先生團隊之一員,此觀其擔任過其競選幹事、進而至台北市教育局長,擔任現任台北市長郝龍斌之府會總聯絡人及副市長、現為教育部長,且參如相關報導所載,在總統馬英九先生競選黨主席、總統期間,吳清基多次南下助選,出力甚深,更見其與馬家關係之密切,其與原告馬以南私交甚深,已屬確論。故綜合吳清基對明新科大校長遴選之言行不當,且參以其與原告關係匪淺淺,於總統馬英九先生參選黨主席、總統期間,輔選出力甚深;又原告為其胞弟強力輔選,甚至在多次競選時,總統馬英九先生因不便站台為候選人造勢,而由原告以其總統胞姐身分代其站台助勢,已為眾所皆知之事,原告及教育部長吳清基二人多年交情,豈有不識原告之小叔為馮丹白之理;更且馮丹白既與吳清基曾為多年師範大學同事,吳清基更難以辯稱伊不知馮丹白係原告之小叔,其等關係之密切,甚為顯然。是教育部長吳清基無論係以「關說」、「談論」或「默示」,而提及明新科技大學校長之遴選案,就一般人而言,原告既身為總統之胞姐,其言行本受高度檢視,其身分所帶來之影響,在系爭案件中,對社會公眾已與「關說」無異;此外,被告溫惠敏除就明新科技大學董事長王廣生為查證外,亦有向教育部長吳清基查詢不獲後,再向原告馬以南查詢,亦有將馬以南透過友人所為表示「回應馬以南:無關說無特權」)予以刊登以為平衡報導,並參酌相關報載關於馬以南曾任職中化公司而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件遭法務部裁罰事件、及明新科技大學曾發生校長爭奪弊端、教育部長吳清基參政以來均為總統馬英九團隊之一員之報導,與馬以南關係密切及明新科技大學校長遴選辦法,綜合勾稽。可見,上開週刊報導,已盡查證義務,且為合理善意評論,要無故意或過失之可言。

㈣關於台北市立兆如安養護中心爆發原告利用特權,命該中心

派遣3 位外勞,24小時照顧原告的婆婆乙節,並非被告等所舉發,而係被告等接獲有民眾檢舉上開不當情事,依據「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受理民眾申訴本市公私立養護中心案件一表」所載事實據以刊載,其中就本件受理民眾申訴處理結果記載:「內容:民眾反應:…3.兆如老人安養院派遣三位外勞特別對馬總統姊姊的婆婆…有24小時專屬照顧…。」「處理情形:一、民眾反映事項,本局於99年6 月23日無預警至該中心查察,結果分述如下:…三、有關該中心派遣3位外勞24小時照顧馬小姐婆婆…一節,經本府勞工局99年6 月

3 日及99年6 月25日查察,結果分述如下:…本案尚查無該中心…有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相關事證…。」。是被告等乃係依據上開受理民眾申訴案件一表所載之內容,據以陳述。被告等並據以至台北市立兆如安養護中心查訪,聽取兆如安養護中心內人員所述,始為系爭報導,何況該系爭有關安養護中心之報導,多數僅為陳述該安養護中心之具體情況及原告其他眾所皆知之消息(諸如原告積極參與政治活動、大學時代被爆出槍手代考風波、原告積極投身公益等等,見上開雜誌,第55頁)。且被告亦如實將原告在市立兆如安養護中心之善行一併提出報導,並描述「為了感謝兆如,馬以南去年二月,還捐贈了一組四腳助行器和一隻四腳柺杖」,並於文末為平衡報導:「回應馬以南:無關說無特權,馬以南透過友人表示…至於婆婆照護部分,也絕未要求安養中心提供外籍看護,都照規定按月支付費用,絕對沒有特權的問題,且據她瞭解,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曾到現場調查,結果也是查無實證。」(見上開雜誌,第55頁)。是被告等綜合上開事證,就馬以南關說市立兆如安養護中心所為之報導,實無故意或過失之可言。

㈤被告等就系爭報導已盡客觀上查證之義務,系爭報導所稱「

以特權關說」純係基於查證後,綜合相關事證,所為之意見評論,要無故意或過失之可言。

㈥壹週刊之社長及總編輯職務,依公司內部職務權責,均未參

與週刊報導內容之採訪、撰擬及刊登作業之事實,迭經多起實務案例認定在案,是不論壹週刊之社長為何人,該等職務之人未直接參與報導之撰文,故原告認擔任此職務者,即負侵權行為責任,即屬無稽。被告裴偉之社長職務,負責壹週刊雜誌經營方針之決定、重要人事任命、成本控制等事項,對於雜誌編務並不過問,自不參與系爭報導之採訪、撰寫、審核等工作,與系爭報導無涉,原告以被告裴偉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之對象,自屬有誤。被告吳宜菁為系爭報導之編輯,其所負責之工作內容主要為校正系爭報導內容之錯字,並不負責就系爭報導進行任何事前審核或與撰文記者查證確認系爭報導之各項內容是否已盡查證義務,故被告吳宜菁亦無任何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所主張編輯之職務範圍,係針對一般報社編輯而言,然雜誌編輯的工作內容與報紙編輯不盡相同,並非所有雜誌社編輯的工作範圍均相同,是原告不得僅以此推論被告裴偉、吳宜菁就系爭報導有何共同侵權行為。

㈦聲明:

1.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法院之判斷

㈠系爭報導關於明新大學遴選馮丹白校長事件

1.被告壹週刊在99年7 月20日第478 期之雜誌封面以5X6 公分之外框刊登原告之照片並以標題記載「小叔爭大學校長吳清基關說,馬以南以特權施壓」,且就「特權施壓」四個字以加深墨色方法凸顯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依據上開雜誌之封面,使一般見聞該封面照片及文字之人,均會產生原告為其小叔即訴外人馮丹白,在爭奪校長之位時,以特權施壓教育部長吳清基關說。惟原告否認其有施壓及請教育部長吳清基關說之行為。明新大學董事長王廣生、教育部長吳清基亦均澄清並無關說之情。被告復不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原告確實有特權施壓令教育部長吳清基關說之事實,故被告所為之上開報導顯非事實。

2.明新大學99年遴選校長係依據其在89年核備之校長遴選辦法,並於99年4 月25日之董事會會議依據該遴選辦法成立遴選委員會。復99年5 月6 日分別選任董事代表1 名、教師代表6 人(各系所、教學及研究中心、體育室各推選二位送董事會圈選)、行政人員代表2 人(票選6 人送董事會圈選)、校友會代表(董事會遴聘)及社會公正人士(董事會遴聘)共計11位。並於99年5 月31日公開徵選,共計有4 位校內人士及5 位校外人士參加徵選,而由明新大學遴選委員會之資格審查小組審查資格,篩選八位符合資格之人選。並於99年6 月23日安排八位校長人選面試,並在同日進行校長候選人圈選,依據統計圈選結果推薦二位校長候選人報請董事會核決。經99年7 月5 日董事會決議,由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半數同意,決議由馮丹白擔任明新大學校長之程序,有明新科技大學99年9 月3 日明新(人)字第0990001304號函所附之明新科技大學馮丹白校長遴選過程相關文件在卷可參。是依據上開所述之遴選過程,明新大學校長遴選有許多變數,並非關說特定人即可達成目的,吳清基身為教育部長,亦知悉上開遴選過程,故其是否有關說之動機,已非無疑。且明新大學董事長王廣生在被告溫惠敏致電查證時,已一再說明遴選過程,及告知並無關說之情,然被告等卻仍在無任何合理查證之情況下,卻以相關人士之澄清,自行認定有矛盾之處,而大膽推論,有關說之情,此顯非合理查證,亦非善意報導。

3.又被告對於其就報導之查證辯稱,依據有關原告之前之相關報導、99年7 月20日與明新大學董事長王廣生之電話譯文、教育部全球資訊網站99年7 月21日之即時新聞、99年

7 月21日之聯合新聞網、以及吳清基為原告胞兄即馬英九總統戮力輔選之關係、原告除為總統馬英九之胞姐,亦為總統輔選、馮丹白為原告之小叔等情,推論吳清基就馮丹白遴選為校長一事向明新大學關說,且原告加以施壓云云。經查:

⑴被告溫惠敏向明新大學校長王廣生查詢之電話內容,王

廣生極力解釋明新大學遴選校長之過程是依據上開遴選程序遴選出馮丹白校長為明新大學之新校長,但遭被告溫惠敏不斷以「部長是不是在前幾個禮拜有去找過你」、「他有親自到學校去」、「那個吳部長有去找過你嗎?」、「所以吳部長也是其中一個人而已是不是」等問題打斷。而被告據引之教育部全球資訊網站及聯合新聞網等資料,均係報導或澄清教育部長吳清基是否涉入關說馮丹白校長一事,並無任何與原告特權施壓有關。

⑵由上開被告提出之抗辯可知,被告報導原告特權施壓,

吳清基關說馮丹白校長遴選事件,僅以其向王廣生查證吳清基是否關說及明新大學王廣生是否與教育部長會面及該校是否曾有人向教育部長吳清基查詢馮丹白之相關資料等,就原告是否特權施壓乙節,並未有任何查證行為。被告僅以教育部長吳清基與現任總統馬英九關係匪淺,而原告又為現任總統之胞姐,吳清基與原告均曾為現任總統輔選,因而推論兩人交情匪情。而馮丹白為原告之小叔,因此,即推論原告以特權施壓,由吳清基關說馮丹白遴選明新大學校長之職務。被告僅憑原告與現任總統之姊弟關係、吳清基與現任總統之關係,及馮丹白與原告間之親戚關係,即報導原告以特權施壓,明新大學之校長遴選,由其小叔獲選等情,顯未經過合理查證,且亦非善意之報導。

⑶被告在雜誌內頁中雖就原告特權施壓明新大學校長人事

,於雜誌第55頁刊登原告透過友人之回應,但該回應僅僅4X5 公分大小,而雜誌一頁大小為20X30 公分,該回應的篇幅與被告不實報導的篇幅,顯不成比例,並無法達到平衡報導之效果。且被告在雜誌封面即以5X6 公分之大小的篇幅,刊登原告之照片及「馬以南特權施壓小叔爭大學校長吳清基關說」之文字報導,並且就「特權施壓」以黑色粗體字加強。該雜誌放置各零售商出售,而至零售商消費、交易之人皆能見聞該雜誌封面之報導。而未購買雜誌之人則無法得知原告雜誌內僅4X5 公分之回應報導。被告主張其以該回應報導為平衡報導,為善意報導云云,顯不足採信。

4.綜上所陳,被告等人在系爭報導中,傳述原告以特權施壓,由教育部長吳清基關說馮丹白遴選明新大學校長乙節,並非事實,且並無合理查證,亦非善意報導,被告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應堪認定。

㈡被告報導關於「民眾投訴馬以南利用特權,命台北市兆如安養護中心派遣3 位外勞,24小時照顧原告婆婆」部分。

1.99年5 月31日曾有民眾使用台北市1999市民熱線檢舉兆如老人安養護中心派遣3 名外勞照顧原告之婆婆及負責人母親,暨該中心負責人使用中心交通車、由不具廚師資格之外勞烹煮及食物不乾淨等情,有台北市政府社會局99年6月10日北市社老字第09937767301 號(第48頁)、北市社老字第09937591701 號函(第49頁)影本在卷可參。台北市社會局則於99年6 月2 日至兆如老人安養護中心勘查上開市民熱線所檢舉之各情,勘查結果並無派遣3 名外勞照顧原告婆婆之事實,有該會勘紀錄表可參(第47頁)。且兆如安養護中心之委託經營機構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養護中心,亦回函本院,該養護中心並無派遣3 名外勞專責照顧原告婆婆,且亦經談北市政府社會局及勞工局以無預警查訪,查明檢舉之內容均非事實乙節,亦有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養護中心99年8 月30日恆兆字第99480 號函(第50頁)附卷可參。

2.被告等人所撰寫之系爭報導係在99年7 月22日出刊。但上開民眾檢舉兆如老人安養中心派遣3 名外勞照顧原告之婆婆乙節,已在99年6 月2 日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及勞工局派員會勘查明並無此事,台北市政府亦於99年6 月10日發函表示查無此事。且被告亦自承其依據「1999台北市民當家熱線受理民眾申訴本市公私立養護中心案件一表」(第

161 頁)進行報導。但上開表中於「處理情形」一欄中亦記載有關該中心派遣3 名外勞照顧原告婆婆之檢舉內容,經查明並無此事。是在系爭報導出刊前,台北市政府已就上開情形查明清楚且加以公告,並無此事,被告等人亦知悉。被告等人卻仍在週刊中(週刊第53頁)以每字1.5 乘

1 公分之標題報導「再爆馬以南特權照護婆婆」,使人一望即得聞知被告報導原告使用特權照顧其婆婆。但僅在內文中以0.3X0.3 公分之小字文字記載「經台北市勞工局前往突擊檢查,但查無違反規定事項」,若非仔細閱讀被告報導之內文,實無法知悉被告以斗大標題所報導之內容,其實早經查證,並無此事。而週刊又報導「市府人士說:

馬英九剛當選總統不久,馬以南就託人安排他婆婆住進兆如」、「據親近馬家的人說:九十幾歲的馮老太太在家常發脾氣,有時還會把碗裡的飯菜拿起來砸人,馬以南在無計可施之下,經友人推薦,才央人請北市府社會局長師豫玲打電話給標下兆如經營權的私立恆安老人養護中心負責人希望兆如能夠挪出一個房間給她婆婆,並且派外勞給予特別照顧」等情。但查原告之婆婆係92年3 月4 日即入住台北市兆如老人安養護中心,有該中心入住契約在卷可參(第53頁)。但被告週刊報導原告是在「馬英九剛當選總統不久」(按馬英九先生在97年3 月22日當選總統)即央人安排住進兆如老人安養護中心,並不吻合,且相差甚遠。但系爭報導卻使人產生原告利用胞弟當選總統,而握有權力,並濫用此權利,在一床難求的兆如安養中心,獲得床位安置原告婆婆,顯然貶損原告社會評價。且被告為此段報導時均以「市府人士說」、「親近馬家的人說」為依據,但並未見被告就此部分提出其查證之過程,以便認定被告就不利原告之報導是否經過合理之查證,並出於善意之報導。是被告等人所為之系爭報導均為不實,且未經過合理查證,部分報導甚至已在報導前已查明並無報導之內容,被告等人卻仍以聳動標題使人先造成對原告使用特權之印象,再在內文中以小字敘明此部分經檢查並無違規,被告等人之報導顯非出於善意之報導。

3.綜上,被告等人以系爭報導原告利用特權安排其婆婆進入兆如中心,並要求兆如中心安排外勞專責照顧原告婆婆一節,經查證與事實不符。且原告所據之「民眾檢舉」乙節,台北市政府早在99年6 月10日已查證並無違規情節,而於市民熱線公布查證結果,但被告仍執意以大字標題報導,使人誤信原告確實有特權安排其婆婆受專責外勞照顧。

又報導與事實不符之情節,影射原告利用其與胞兄馬英九間之關係,特權安排原告之婆婆進入兆如中心安養,確實已侵害原告之名譽。且被告並未提出任何其查證之過程,以供本院調查被告查證之過程是否已符合合理之查證。故難認被告所為之報導經過合理查證,且為善意之報導。㈢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第18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由被告溫惠敏、謝忠良撰寫系爭報導,被告裴偉則為被告壹傳媒公司法定代理人,其等過失將未經證實之傳聞及業經證實並非事實之檢舉內容,以聳動渲染之標題及情節刊登不實系爭報導,致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自屬共同侵害原告之名譽。雖被告辯稱:被告裴偉、吳宜菁非共同侵權之人云云。但被告為週刊社長及法定代理人,壹週刊為被告壹傳媒最重要之營業項目,該週刊之內容,與週刊之風格建立,有唇齒相依之關係,且亦與銷售、雜誌社財務息息相關,以社長之職務,不可能對週刊之刊登內容毫不關心而任由記者報導撰寫,且系爭報導於壹週刊478 期封面即以顯目字體登出「馬以南特權施壓,小叔爭大學校長吳清基關說」為標題,並登載原告照片,被告裴偉應無不知之理,其對於被告謝忠良、溫惠敏並未合理查證即報導亦無不知之理,但被告裴偉卻仍准許其等將毀損原告名譽之報導刊登於雜誌,自屬共同侵權之人,是被告辯稱被告裴偉非共同侵權之人,尚不足採。又被告裴偉、謝忠良、溫惠敏、為被告壹傳媒公司之受僱人,渠等執行職務,共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被告壹傳媒公司為其等之僱用人,未善盡選任及監督其受僱人職務之執行之責,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壹傳媒公司就其所受之損害與其受僱人裴偉、謝忠良、溫惠敏負連帶賠償之責,於法並無不合。又原告為現任總統之胞姐,為國內知名之公眾人物,被告裴偉現為被告壹傳媒公司之負責人兼壹週刊雜誌社社長,被告謝忠良、溫惠敏為記者,另壹週刊雜誌在472 期之銷售數量為11萬1,865 本,銷售比例為

97.37 %、系爭報導之478 期則印製有12萬4,000 本,有該週刊478 期目錄(第130 頁)在卷可參。可見被告壹傳媒公司所發行之壹週刊雜誌發行量不低。故被告等應知刊登之系爭報導對原告在社會一般人評價影響之廣,理應在為合理查證後方為報導。爰審酌名譽為人之第二生命,亦為人在社會上與人交往之重要憑信,被告不但報導不實之事,並且一再以標題強化原告利用其胞弟總統之尊大行特權,並且在報導中,以不實之事實,將原告與前任總統涉入內線交易受刑事審判之親友相比擬「行徑就宛如前總統陳水扁的親家趙玉柱在企業當門神一樣,馬總統的大姊馬以南恐已成為明新科大學的大門神」,嚴重毀損原告之名譽,對原告造成甚大之難堪,精神上之痛苦確實不輕。故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120 萬元為允當。再被告以週刊方式為系爭報導而侵害原告名譽,應為回復原告在社會之評價,原告請求被告等刊登道歉聲明,核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參以原告為總統之胞姐,係全國知名之人士,而被告出版之壹週刊雜誌之銷售量甚高,報導之傳播範圍甚廣,已如上述,且被告以封面標題報導原告為特權施壓,不僅購買該雜誌或曾閱讀該雜誌之人得聽聞此事,在任何地點只要被告雜誌所在之處,得見封面之人皆知此事,因而使得傳播率更加廣泛,為使得見聞該雜誌報導之人皆能知悉被告報導不實之情事,以回復原告名譽本院認原告請求應將附件一所示道歉聲明,以20號字體及半版篇幅(長35.5公分、寬20公分),刊登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各一日為適當。

㈣至於被告吳宜菁部分,其僅就被告謝忠良、溫惠敏之報導加

以編輯,此可參該篇報導中對於該篇報導分工之記載為「撰文:溫惠敏、謝忠良;攝影:鄺頌廉、蘋果日報;設計:徐立芳;編輯:吳宜菁」(第131 頁),被告吳宜菁之位置尚在文章設計者後方,且壹週刊的總編輯及副總編輯亦另有其人,此有壹週刊目錄下方之各職務名單可參。是被告吳宜菁既僅為文字編輯,不涉及採訪及撰文,對報導之內容之真實性並無置喙之餘地,自難認有侵權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原告起訴併請求被告吳宜菁應與其他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難謂有理。

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謝忠良、溫惠敏進行系爭報導,被

告裴偉同意刊登,侵害原告名譽權,應可採信。從而,其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188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壹傳媒公司、被告裴偉、謝忠良、溫惠敏連帶給付120 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8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尚屬有據,應予准許。其餘超過部分及請求被告吳宜菁負損害賠償之責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關於金錢給付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本判決之論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79條、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東晏附件一:

道歉聲明道歉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裴偉、溫惠敏、謝忠良等人於民國99年7 月22日第478 期壹週刊雜誌封面及內頁刊載馬以南特權施壓等文字及內容,係屬不實,就此導致馬以南女士名譽受損,道歉人特以此聲明向馬以南女士致上最高歉意。

道歉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裴偉溫惠敏謝忠良附件二王廣生:…我們對外會公開爭取校長嘛,…9 個人經過一個月的

遴選委員會的選舉,選舉之後那麼選出兩個人,一個校內一個校外,然後經過董事會阿上個禮拜投票之後,就是選出一個校外的馮校長馮丹白。

溫惠敏:馮丹白?。

王廣生:馮丹白他是…技職教育出身的他的學經歷非常好他是師範大學科技學院教育學院院長。

溫惠敏:什麼時候的董事會?王廣生:就是我們董事會在禮拜天選舉完之後,通過他來接任這個校長,現在送教育部在核定中。

溫惠敏:董事長不好意思想請問你一個問題,那個部長是不是在前幾個禮拜有到有去找過你。

王廣生:沒有沒有,他是這樣子的,他是這個這個這個這個他們

部裡面是對我們學校這次選舉很非常重視,因為你知道我們學校最近過去出點事情嘛,所以我們溫惠敏:是所以他下去找您是去關心是不是?王廣生:他要求我們必須很公正嚴格方式選出校長。

溫惠敏:嗯嗯王廣生:那我們這幾個月被他相中…。

溫惠敏:所以他有親自到學校去。

王廣生:沒有沒有沒有任何人親自到我們學校來,當然是選一個校長他會允許很多朋友,各界關心阿,這個難免的。

溫惠敏:喔,那這個吳部長有去找過您嗎?王廣生:吳部長怎麼會找我呢?他找我幹什麼呢?溫惠敏:他,您剛不是有提到他有這校內的。

王廣生:有有,他是其他的很多人阿,也包括部長旁邊的人都關

心我們的校長在談什麼,那我在講我們一定用民主機制啦,在談什麼,我一個人也沒有資格說。

溫惠敏:所以吳部長也是其中一個人而以是不是?王廣生:也不能這樣講,吳部長我根本也不認識啊。

溫惠敏:嗯嗯嗯王廣生:他也不好冒昧的在此跟哪個人關說,那不可能的。

附件三明新科技大學王廣生董事於本(99)年6 月,透過技職司主動要求接見吳部長,主要係就學校行政缺失及董事會相關問題請教吳部長。部長…後因考量該校之前因行政運作不當造成校園動盪不安,遂由技職司李副司長彥儀陪同於本年6 月29日接見王董事。…當天商談之重點,在於學校與董事會運作問題。該校楊校長任期將於今年月底屆滿,明新科大董事會已於6 月份依學校校長遴選辦法相關規定,由該校校長遴選委員會於6 月23日經3 次遴選選出2 位候選人。吳部長聲明,本部對於私立學校之校長人士案絕不介入也不推薦,該校所選出之二位候選人人品與學養均佳,後續就請董事會依校內程序與規定擇選適合人員。教育部表示,明新科技大學之私校獎補助款,已於徵詢私校諮詢會議後,於本年4 月份做成扣減920 萬元之決議。王董事到部與部長商談之時間,在做成扣款決議之後,籲請外界無須過多聯想與猜測。」附件四…吳清基今日一早接受本報訪問時澄清:從未主動致電給明新科技大學董長王廣生,也拒絕介入與推薦私校校長人事,…。」、「…教育部技職司副司長李彥儀出面說明…王廣生是在6 月透過技職司安排,就學校行政缺失及董事會相關問題請教吳清基;當天談話重點有23是學校董事會運作,後來王廣生主動提及校長候選人。…吳清基立即表示,對於校長人選,教育部不介入,但就個人在台灣師範大學同事的情誼,認為馮丹白人品學養都很好,不過,校長的遴選是由學校內部決定。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