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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33號原 告 賴宣妤法定代理人 賴清龍被 告 玉川溫泉大廈管理委員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江寶珠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弘儀

羅志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裁判日期:201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