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463號原 告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朱日銓律師范秀羽律師被 告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裴偉被 告 邱銘輝
賴琬莉褚親親鄭國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名譽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下稱壹傳媒公司)係壹週刊之出版及發行公司。又壹傳媒公司於民國99年8 月25日出刊之第483 期壹週刊(下稱系爭壹週刊),其封面及目錄均載有「國泰富邦密謀合併」之聳動標題,且於內文第32頁至第37頁亦刊登相同標題之文章(下稱系爭報導),其中第32頁下方記載:「本刊調查,蔡宏圖與蔡明忠這對國內重量級的銀行家堂兄弟,已開始密謀合併。知情人士說:『蔡宏圖、蔡明忠拜會主管機關,為進一步合作探路,並得到樂觀其成的答覆。』」、第33頁下方記載:「今年六月、國泰蔡宏圖、蔡鎮宇兄弟醞釀分家,開啟雙蔡洽談合作契機,『蔡鎮宇脾氣硬,相較起來,蔡宏圖好講話。蔡鎮宇一走,雙蔡洽談合作可行性大增。』」云云,均與事實不符。上開報導所使用之「密謀」、「獲利不佳的窘境」、「鴨子划水『暗中』布局」等詞句,均有負面詆毀之意,且其以「不僅如此」連結前一句之「獲利不佳之窘境」及下一句「暗中布局,進行一樁令人咋舌、不可置信的合作案」,並一再指稱原告有虧損之情事,顯將原告描述成合併案中「獲利不佳之弱勢公司」,自有損於原告之聲譽。而原告股價於系爭報導刊出後,即大幅下挫,且跌幅均大於同時期台股加權股價指數跌幅及其他12家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控)之股價跌幅,益證原告之聲譽已因系爭報導遭受重大損害。又被告裴偉擔任壹週刊之社長及壹傳媒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被告邱銘輝擔任壹週刊之總編輯,而被告賴琬莉、褚親親、鄭國強均為系爭報導之撰稿記者,其等所為之系爭報導既屬不實,且已損及原告聲譽,自屬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並造成原告受有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及壹週刊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原告之名譽等語。並聲明:㈠被告等應連帶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工商日報、經濟日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第一版,以半頁篇幅刊登如附件1 所示之道歉啟事1 日。㈡被告等應連帶於壹週刊封面及內頁一全頁刊登如附件2 所示之道歉啟事一次。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則以:㈠系爭報導關於原告與富邦金密謀合併一事,並未損及原告名譽,國內產官學界對金控合併均抱持正面樂觀態度,故稱原告合併壯大金融版圖進軍大陸,對原告應屬有益無害,至所謂「密謀」,僅顯示謹慎秘密進行之意,對原告應無任何貶抑可言。況99年6 月間已有訴外人蔡鎮宇即原告之前副董事長辭職後將出售股權之傳聞,富邦金股東會當即有股東提及可購買蔡鎮宇之股權以利推動與原告合併,訴外人蔡明忠即富邦金董事長也稱該提議很有創意;另訴外人蔡宏圖即原告之董事長亦曾稱原告也會評估購買其他金控,如果原告和富邦金緣分到了,談兄弟合作也不是不可能等語,更足證系爭報導並非無據。至系爭報導刊出後,原告之股價雖有下跌,然股價漲跌實受世界環境、國內政治經濟消息、其他金融類股表現等各層面因素所影響,原告所稱因系爭報導侵害其名譽權而造成股價下跌之損害云云,並不足採。㈡系爭報導之主題為蔡宏圖、蔡明忠,而稱主管機關樂觀其成,亦係指蔡宏圖、蔡明忠個人拜會主管機關行程,與原告之名譽無涉,自無可能侵害原告之名譽。且系爭報導之目的,在於文末「蔡家堂兄弟能否攜手登山,重寫國內一頁金控史,有待觀察」,即強調在大陸市場開放及兩岸簽訂ECFA後,蔡家堂兄弟能否共同改寫金融版圖歷史,更顯見並無損害原告名譽之意。㈢系爭報導第36頁已提及訴外人邱淑貞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表示:「在兩岸簽訂ECFA後市場定義已擴及大陸,因此兩家公股銀行合併就沒有壟斷市場的問題。」,並於文末刊載陳祖培即原告之總經理以及訴外人龔天行即富邦金總經理、訴外人吳當傑即金管會副主委,對原告與富邦金合併一事分別表示沒有此事、一無所悉、沒有聽說之回應,故被告等人實已善盡平衡報導責任。㈣系爭報導第32頁即原告所指侵害原告之名譽權部分,主要撰文者為被告賴琬莉;系爭報導第33頁關於蔡宏圖、蔡鎮宇個性、分家之報導為被告鄭國強所撰寫;被告褚親親僅撰寫上揭陳祖培、龔天行、吳當傑回應之陳述;又系爭報導係由被告邱銘輝即壹週刊之總編輯負責審核;被告裴偉雖為壹週刊之社長,惟僅負責行政、財務,並不從事編務審核,故原告所指侵權行為應與被告褚親親、裴偉無關。㈤縱認被告等人有侵權行為,惟原告請求在6 大報及壹週刊刊登道歉啟事,並無必要,且違反比例原則,自不應准許。㈥被告等人係經合理查證而為系爭報導,且非以損害原告為唯一目的,自不具真正惡意,為保障言論自由,應認被告等人未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被告壹傳媒公司係壹週刊之出版及發行公司。又被告壹傳媒
公司於 99年8月25日出版之壹週刊,其封面有刊載「國泰富邦密謀合併」等文字,目錄頁亦載有「封面故事金融震撼彈國泰富邦密謀合併」等語,其報導內容則如本院卷第28至33頁所示。
㈡被告裴偉為壹週刊之社長,被告邱銘輝為壹週刊之總編輯,
系爭報導則由受僱於被告壹傳媒公司之被告褚親親、鄭國強、賴琬莉等三位記者撰寫。
㈢原告於99年8月24日之股價為每股49.35元,同年月25日、26
日、27日、30日之股價則分別為每股47.3、46.7、46.6、46.5元。
四、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兩造同意協議簡化後之爭點為(本院卷第181頁背面參照):
㈠系爭報導有關「國泰富邦密謀合併」等內容,是否使原告之
名譽受損?㈡系爭報導有關「國泰富邦密謀合併」等內容,是否均屬不實
?㈢被告裴偉、邱銘輝、褚親親、鄭國強、賴琬莉等人有無不法
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㈣原告請求被告等連帶刊登如起訴狀附件1、附件2所示之道歉
啟事,可否准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系爭報導有關「國泰富邦密謀合併」等內容,是否使原告之
名譽受損?
1.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著有90年台上字第646 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次按,以侵權行為為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者,應就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負立證之責,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8號民事判例亦著有明文。
是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以系爭報導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生損害等情,既為被告等所否認,參諸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積極事實,負舉證之責。
2.原告主張系爭壹週刊之封面刊有「國泰富邦密謀合併」等文字,目錄頁亦載有「封面故事金融震撼彈國泰富邦密謀合併」等語,且第32頁下方記載:「…本週一國泰金控第二季法說會上,就迫不及待宣布國壽將砸千億元投資陸股,看出蔡宏圖亟於擺脫獲利不佳的窘境。」、「『官方點頭新光吳緊張』不僅如此,蔡宏圖鴨子划水案中布局,進行一樁令人咋舌、不可置信的合作案。本刊調查,蔡宏圖與蔡明忠這對國內重量級的銀行家堂兄弟,已開始密謀合併。知情人士說:『蔡宏圖、蔡明忠拜會主管機關,為進一步合作探路,並得到『樂觀其成』的答覆。後來2 人拜會主管機關的消息走漏,傳到新光吳家兄弟耳裡,大為緊張。』」,第33頁下方記載:「今年6 月、國泰蔡宏圖、蔡鎮宇兄弟醞釀分家,並開啟雙蔡洽談合作契機,『蔡鎮宇脾氣硬,相較起來,蔡宏圖好講話。蔡鎮宇一走,雙蔡洽談合作可行性大增。』」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壹週刊之封面、目錄及系爭報導影本各1份為證(本院卷第28頁正面至第34頁正面、第104 、第105頁正面),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固堪信為真實。惟查:
⑴系爭壹週刊之封面、目錄或系爭報導中所稱「合併」,應係
指原告與富邦金依相關法令所為之企業合併,詞語本身並無貶損之意,況我國金融業經營規模不及國際級金融機構,此一事實於法院已顯著,參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 條規定:「為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其立法理由為:「本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促進金融組織功能再造,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及維護公共利益,以期健全金融市場之穩健發展。」,另企業併購法第1 條規定:「為利企業以併購進行組織調整,發揮企業經營效率,特制定本法。」,其立法理由則為:「為利企業以併購進行組織調整,排除現行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等各種法律對於企業併收購之障礙,特制定本法。」,均足證以合併方式擴大企業規模,乃企業為發揮綜合經營效益,以提升獲利能力之方式之一,自難認「合併」一語有何貶損原告聲譽之情形。另據被告所提出之聯合報91年6 月28日新聞資料,蔡宏圖當時亦曾謂:「臺灣本來就沒有容納十多家金控公司之胃納……國泰金控也會評估是否要購買其他金控公司……如果國泰和富邦『緣份到了』,談『兄弟合作』也不是沒有可能。」(本院卷第188 頁),更顯見原告若與富邦金合併,對原告而言應無不利;且時任證券櫃臺買賣中心董事長之訴外人李庸三並曾表示:「國內應加速金融機構合併、提高金融機構市占率,……朝五家金控占有95%市占率的目標邁進」等語,此有經濟日報92年11月18日新聞資料1 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89 頁),益徵金融機構之合併乃國內金融業發展之趨勢,即便現今時空環境已有不同,推動金控合併未必為現行政策,惟亦難認社會大眾對金控合併即有負面不良之觀感。至所謂「密謀」合併或「暗中布局」,依其字面解釋,應為秘密地規劃、談判合併之意,亦難認有貶損之意涵,蓋企業經營因涉營業秘密且面臨風險,對進行中尚不確立之事務秘密進行,所在有多,是以「密謀」合併或「暗中布局」形容有關合併之事尚在初步洽商之秘密籌畫階段,應無貶抑原告社會評價之情事,亦堪認定。
⑵原告雖又主張系爭報導稱原告「亟於擺脫獲利不佳的窘境」
,並謂「富邦金富有爆發力、策略性規劃強,上半年每股盈餘1.31元,奪下金控獲利王寶座,國泰金則每股虧損0.1 元」,顯將原告描述為合併案之弱勢公司,對原告聲譽自造成損害云云。然查,原告於99年1 月1 日至同年6 月30日期間內,確有每股虧損0.1 元之情形,此有原告提出之國泰金及其子公司99年1 月1 日至同年6 月30日之合併損益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02 頁),是系爭報導所稱原告欲「擺脫獲利不佳的窘境」或「每股虧損0.1 元」,自屬真實無訛;至原告雖另提出國泰金及其子公司99年1 月1 日至同年9 月30日之合併損益表(本院卷第103 頁),主張其並無獲利不佳之情事,然上開損益表既為99年9 月30日之後所製作,且核計範圍亦包含系爭報導刊載後之期間,顯非被告等人於撰寫系爭報導時所得知悉參酌,自不能憑此事後製作之財務報表指摘被告等於撰寫系爭報導當時,有何誤指原告虧損之情事。再者,系爭報導以「不僅如此」連結「…看出蔡宏圖亟於擺脫獲利不佳的窘境。」與「蔡宏圖鴨子划水案中布局,進行一樁令人咋舌、不可置信的合作案。本刊調查,蔡宏圖與蔡明忠這對國內重量級的銀行家堂兄弟,已開始密謀合併。…」,在文義上固易使人有蔡宏圖係為擺脫獲利不佳之窘境而欲與富邦金合併之認知,然畢竟原告於系爭報導刊登時仍處虧損狀態為事實,前已詳述,而合併復為壯大企業組織、發揮綜合經營效益之方式之一,對原告而言,亦屬有益無害,是上開報導內容,自無損於原告之商譽評價。又查,系爭報導就原告與富邦金之企業規模及營運狀況,乃稱「二家金控基礎厚實,截至今年上半年為止,國泰金總資產規模有
4.443 兆元,富邦金則為3.236 兆元;然而,富邦金富有爆發力、策略性規劃強,上半年每股盈餘1.31元,奪下金控獲利王寶座,國泰金則每股虧損0.1 元」(本院卷第28頁),頗有實力相當、各有所長之意味,且遍觀報導全文,亦從未指稱原告為獲利不佳之弱勢公司,是原告遽指系爭報導將其描述為合併案之弱勢公司云云,容屬誤解或過度聯想,此外,原告復未能指出前述報導內容有何不實之處,則其主張此部分報導內容已造成其公司聲譽受損云云,亦無可採。
⑶另原告主張系爭報導於99年8 月25日刊出後,其股價即下挫
2.05元,跌幅達4.51% ,次日亦下跌0.6 元,跌幅達1.26%,大於同時期台股加權股價指數跌幅及其他12家金控股價跌幅,顯見原告之聲譽已因系爭報導遭受重大損害云云,惟按,影響股價漲跌之因素極多,縱原告之股價跌幅,確高於台股加權股價指數跌幅及其他12家金控股價跌幅,亦難認即為系爭報導所致。況依被告所提自由時報99年8 月25日之新聞資料所載,原告因上半年表現疲軟,且法說會未傳出令人振奮之消息,不少外資均看壞原告之獲利,進而調降原告之目標價,此亦有前述新聞資料1 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20 頁),更難原告股價於99年8 月25日後有較深之跌幅,乃因系爭報導之故,是原告以股價下跌作為其名譽受損之佐證,仍非可採。
3.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法證明系爭報導導致其社會評價貶損,自難認其名譽權有因而受損之情事。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等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其名譽,即無理由,不應准許。另有關系爭報導是否不實、被告等人何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有無刊登附件1 及附件2 所示道歉啟事之必要等爭點,亦無再予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應連帶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工商日報、經濟日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第一版,以半頁篇幅刊登如附件1 所示之道歉啟事1 日,以及應連帶於壹週刊封面及內頁一全頁刊登如附件2 所示之道歉啟事1 次,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方俞附件1:
敬向國泰金控公司道歉啟事
本公司發行之壹週刊第483期(99年8月25日出刊)標題為「國泰富邦密謀合併」之封面報導,其內文提及國泰金控與富邦金控已開始密謀合併,並記載「蔡宏圖、蔡明忠拜會主管機關,為進一步合作探路,並得到『樂觀其成』的答覆」云云。
惟查,事實上國泰金控與富邦金控並無進行合併之事,兩位董事長亦未因合併而拜會主管機關。壹週刊就上述報導未經合理查證,以致對社會大眾滋生誤導,特此向國泰金融控股公司致歉。
道歉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社 長:裴偉總編輯:邱銘輝記 者:褚親親、鄭國強、賴琬莉(標題之字體為粗黑體、大小為WORD檔50號字,啟事內容之字體
大小為WORD檔20號字)附件2:
(壹週刊封面)「國泰富邦密謀合併」並無其事,謹向國泰金控公司致歉。
(壹週刊內頁全頁)敬向國泰金控公司道歉啟事
本公司發行之壹週刊第483期(99年8月25日出刊)標題為「國泰富邦密謀合併」之封面報導,其內文提及國泰金控與富邦金控已開始密謀合併,並記載「蔡宏圖、蔡明忠拜會主管機關,為進一步合作探路,並得到『樂觀其成』的答覆」云云。
惟查,事實上國泰金控與富邦金控並無進行合併之事,兩位董事長亦未因合併而拜會主管機關。壹週刊就上述報導未經合理查證,以致對社會大眾滋生誤導,特此向國泰金融控股公司致歉。
道歉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社 長:裴偉總編輯:邱銘輝記 者:褚親親、鄭國強、賴琬莉(標題之字體為粗黑體、大小為WORD檔50號字,啟事內容之字體
大小為WORD檔20號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