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71號原 告 北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阿宮被 告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鄭瑞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