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78號原 告 永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蕭炳旭律師被 告 光源媒體有限有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1 萬7,155 元,及自民國98年9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將上開遲延利息請求部分,更正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經核應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被告對原告所為之變更復表示並無意見(本院卷第92頁),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97年4 月25日簽訂經銷契約(下稱系爭經銷契約),約定由原告經銷「Dr. Kitty 防毒軟體(下稱系爭防毒軟體)」,經銷期間自97年5 月27日至99年4 月
26 日 止,嗣原告向被告初次進貨系爭防毒軟體,其中一年版計1,075 套(每套含稅單價645 元)、三年版計1,075 套
(每套含稅單價900 元) 、隨機版計1,000 套( 每套含稅單價60元) ,總價為165 萬1,605 元,並將貨款付訖。然被告於98年8 月間通知原告前揭產品因瑕疵問題必須全面下市,要求被告辦理退貨還款事宜,原告遂依被告指示將尚未售出之系爭防毒軟體即一年版計919 套、三年版計916 套(下稱為系爭退回商品)運送至指定地點,並完成退貨事宜。則被告自應依兩造間退貨還款之合意返還141 萬7,155 元。退步言之,倘認兩造間並無退貨還款之合意存在,亦已就解除系爭退回商品部分之契約達成合意,則契約解除後,被告自應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返還上開貨款。再者,縱認兩造並未就解除系爭退回商品部分契約達成合意,則被告既因系爭防毒軟體有瑕疵而通知原告全面下架,顯係依據系爭經銷契約第
3 條「保留」約款撤銷系爭回商品部分之契約,被告仍應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返還上開貨款。況縱認原告上開主張均無理由,然系爭防毒軟體既存有瑕疵,被告自可依據瑕疵擔保之規定請求解除系爭退回商品部分之契約,並訴請被告回復原狀返還貨款。惟如認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則系爭退回商品只剩白空片光碟片有資源回收價值,倘以每片光碟片
5 元計算,其價值應不高於9,175 元,故請求減少貨款價金至9,175 元,則被告仍應返還原告貨款140 萬7,980 元云云,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41 萬7,15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確簽訂有系爭經銷契約,且由原告向被告購系爭防毒軟體。然依據系爭經銷契約,原告就該批初次進貨並無請求退貨之權,兩造復未就退貨還款或解除系爭經銷契約乙節達成合意,且系爭防毒軟體並未存有瑕疵,被告亦未因瑕疵問題通知原告全面下市。實則原告係因所經銷之系爭防毒軟體一年版及三年版在市場上銷量不佳,導致累積大量庫存,乃於98年7 月31日以電子郵件向被告洽商聯繫退貨還款之事,惟為被告所拒。然原告在明知被告已明確表達拒絕退貨之前提下,仍於同年9 月8 日以電子郵件逕向被告公司倉管人員套問出倉庫地址,並於同年月17日強行將系爭防毒軟體送至被告公司倉庫,且於同年月23日請求被告退還貨款141 萬7,155 元,此亦經被告拒絕,顯見被告從未同意原告退貨還款之請求,亦從未指示原告應退貨至指定地點。又依經銷契約第3 條「保留」約款約定,被告無庸經原告同意,即有權以希望之包裝或設計改變或修改商品,或撤銷被告打算從產品範圍中撤銷之商品,是當原告經銷績效不彰,致不合乎被告商業成本時,被告本有權不再繼續提供原告相同款式之商品。本件即係由於原告系爭防毒軟體銷售量不彰,導致被告毫無成本效益可言,乃決定將引進更高階之AVG 防毒軟體替代之,自與系爭經銷契約或系爭防毒軟體買賣契約之撤銷無關。另被告於98年8 月間在系爭防毒軟體之官方網站公告:「…即日起所有已購買Dr.Kitty之用戶我們將會為您免費升級為AVG Internet Security 並會補足您的使用期限,請您不用擔心」等語,更足認被告並未停止系爭防毒軟體之售後服務,反以更高階之AVG 防毒軟體免費為使用者更新。再參以原告只選擇退還成本較高之系爭防毒軟體單機版,至於價格相對低廉而較具市場性之隨機版則保留在市場上繼續銷售,且迄99年3 月27日仍陸續有客戶向被告申請註冊,原告復於98年3 月30日追加採購系爭防毒軟體隨機版1 萬套等情,益徵系爭防毒軟體並無瑕疵,則原告依瑕疵擔保責任訴請解除契約回復原狀及減少價金,均無足採取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經查,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99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並提出經銷契約1份、支票2紙、統一發票4紙、兩造間關於付款明細之電子郵件內容1紙、進貨退出單1紙、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1紙 (以上文件均影本)、以及Dr. Kitty官方網頁公告訊息1紙等件可資為證(本院卷第7頁至第20頁、第53頁),堪認與事實相符。
⒈兩造於97年4 月25日簽訂經銷契約,約定由原告經銷系爭
防毒軟體,經銷期間自97年5月27日至99年4月26日止。嗣原告向被告初次進貨系爭防毒軟體,其中一年版計1,075套,每套含稅單價645 元,三年版計1,075 套,每套含稅單價900 元,隨機版計1,000 套,每套含稅單價60元,並已將貨款付訖。
⒉被告於98年8 月間於公司官方網站向客戶表示:「…即日
起所有已購買Dr. Kitty 之用戶我們將會為您免費升級為
AVG Internet Security 並會補足您的使用期限,請您不用擔心」等語。
⒊原告係於98年9 月17日將前所購買之系爭防毒軟體中一年
版計919 套,三年版計916 套退貨予被告,並就退貨部分要求被告退還貨款。
四、又本件經於本院99年5 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協商兩造確認爭點為:
⒈原告請求被告應就上開退回商品部分還款141 萬7155元,
及自9 月16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①兩造間有無退貨還款之合意?②兩造有無合意解除系爭退回商品部分之契約,而應由被
告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貨款?③被告是否已撤銷系爭退回商品部分契約,而應依不當得
利之規定返還貨款?④原告依瑕疵擔保規定解除系爭退回商品部分之契約,並
請求回復原狀返還價款,有無理由?⒉原告依瑕疵擔保之規定請求減少價金140 萬7980元,有無
理由?以下茲論述之。
㈠兩造間有無退貨還款或解除系爭退回商品部分契約之合意:
①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有退貨還款或解除系爭軟體部分契
約之合意云云,固提出進貨退出單1 紙、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1 紙、存證信函1 紙(以上文件均影本)、以及Dr. Kitty 官方網頁之公告訊息列印頁1 紙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9頁、第20頁、第26頁),然此已為被告所否認。且查,原告系爭退回商品乃兩造簽訂經銷契約後之初次訂購乙節,已為兩造所不爭執。而系爭經銷契約附表C確有「初次訂購不得退貨」之約定,亦有該經銷契約影本乙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第15頁、52頁)。則被告抗辯:原告就系爭退回商品並不得主張退貨等語,已非無稽。次查:被告雖曾於98年8 月間於系爭防毒軟體之官方網站公告「…即日起所有已購買Dr.Kitty之用戶我們將會為您免費升級為AVGInternet Security 並會補足您的使用期限,請您不用擔心」等語,已如前述。然該公告對於退貨還款或解除系爭軟體部分契約乙節確隻字未提。再審酌該公告係刊登在系爭防毒軟體之官方網站上,其公告對象應係已購買或考慮購買系爭防毒軟體之不特定消費者。自難認被告有以該公告對原告為合意退貨還款或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②又查,原告雖曾以電子郵件向被告表示:「我會在星期一把
公司現有的庫存退給你,我會再跟你連絡」(本院卷第21頁)、「系爭防毒軟體已於9 月18日(原信件記載5 月18日應屬誤繕)退回貴公司倉庫,貴公司應該已經收到了,我們老闆在問,貨款何時要退給本公司?」(本院卷第25頁)、「我們明白系爭經銷契約中並無退貨條款,我們並不想退貨,因為我們還想從系爭防毒軟體賺錢,但是Michael 和你要求我們退貨,而不是我們想退貨」(本院卷第24頁)、「無論如何合約商品為系爭防毒軟體,不銷售此項產品是貴公司的決定,而不是我們公司的決定」(本院卷第22頁)等語,有各該電子郵件影本在卷可稽。而系爭退回商品確已送回至被告倉儲乙節,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惟查,被告就原告上開表示已先後以電子郵件回覆以:「這些軟體還在你的倉庫嗎?假如還在,倒不如把它壓碎更節省費用,我們將在下周開始提供免費升級為AVG 防毒軟體」(本院卷第21頁)、「關於退貨乙節,很不幸地,我們的契約並無退貨條款,且為了這個問題,我們過去已經爭執數個月了,這並不是一次很成功的合作關係」(本院卷第25頁)、「我們並不打算用AVG 防毒軟體取代貴公司庫存之系爭防毒軟體,所以不考慮退貨的方案」(本院卷第22頁)等情,亦有兩造間往來之電子郵件影本存卷為據(本院卷第21頁至第25頁)。則被告縱已接受原告將系爭退回商品送回公司,亦難認被告有要求原告退貨或同意退貨還款,甚至解除該部分契約之意思表示。是以,原告於上開郵件所為片面主張,自不足作為兩造已合意退貨還款或解除契約之證明。
③原告既未能就兩造有退貨還款或解除契約之合意舉證以實其
說。則其依兩造間退貨還款之合意或契約合意解除後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貨款141 萬7155元云云,於法自有未合。
㈡系爭退回商品部分契約是否經被告撤銷:
①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
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著有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可資參照。
②經查,兩造間之經銷契約第3 條「保留」(reservations)
條款固約定:「無須事先通知或經經銷商(即原告)同意,公司(即被告) 保留以下權利:…(C)以『公司(即被告)』希望之包裝或設計改變或修改產品,或撤銷『公司(即被告)』打算從產品範圍中撤銷之產品,或增加產品」,有經銷契約乙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 頁)。惟核其條款文義,應係指被告在不經原告同意之情形下,享有保留變更、修改或撤銷其依經銷契約約定提供予原告商品之權利。亦即被告就所提供之商品,其包裝或設計可以變更,商品亦可以修改更新,被告並有權利不再供應原約定經銷之商品或增加經銷商品之項目。且參酌兩造已於本院99年4 月9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確認:依據系爭經銷契約,非經原告同意,被告不得就原告已買走之商品要求更換乙節(本院卷第76頁),更堪認上開保留條款並未適用於原告已向被告訂購進貨之商品。是縱認被告已依據上開保留條款將系爭經銷契約之標的商品種類變更,亦無涉於系爭退回商品分買賣契約及系爭經銷契約之撤銷無疑。從而,原告依契約經撤銷後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貨款141 萬7155元云云,亦屬無據。
㈢原告依瑕疵擔保規定解除系爭退回商品之契約,並請求回復原狀返還價款或減少價金部分:
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又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有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24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準此,原告既然主張被告所交付之系爭防毒軟體有瑕疵,則應就系爭防毒軟體存有瑕疵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否則即應受判決不利益之結果,此乃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下當然之解釋。
②經查,原告主張:系爭防毒軟體有瑕疵云云,固提出記載內
容為:「根據字面(即系爭軟體升級公告)意思,表示出版kitty 防毒的這家公司已經終止跟中國瑞星的合作關係,改跟來自歐洲的avg 合作!原kitty 防毒用戶可能必須移除ki
tty 防毒改裝avg 」之網頁訊息以為憑據(本院卷第86頁至第88頁)。然核該網頁訊息僅係某網友針對系爭軟體升級公告內容於個人部落格所發表之個人意見,實不足以認定系爭防毒軟體確有瑕疵存在。又被告固然於98年8 月間在公司官方網站上刊登前述「…即日起所有已購買Dr .Kitty 之用戶我們將會為您免費升級為AVG Internet Security ,並會補足您的使用期限,請您不用擔心」之公告,並曾於98年7 月31日以電子郵件回覆原告:「倒不如把它壓碎更節省費用」等語。然審酌一般業者對於所經營商品種類、樣式及品牌之擇定及更迭,或基於市場反應、銷售盈虧、成本高低,或其他商業目的之考量,非必然與商品本身瑕疵之因素有關之常情,則被告上開所為,亦無足證明系爭防毒軟體確有瑕疵存在。原告既未就系爭防毒軟體有何權利欠缺或價值、效用、品質減損之事舉證以實其說,則其依瑕疵擔保之規定,主張解除系爭退回商品契約並回復原狀,或請求減少價金云云,俱無足採取。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41 萬7,155 元,及自98年
9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 萬5,058元,應由原告負擔。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