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0號上 訴 人 賴君佩被 上 訴人 劉洪彰上列當事人外國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即按上訴人起訴之日即民國98年12月22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 美元兌換新臺幣32.547元折算。計算式:〈25,595 +4,560〉×32.547=981,45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