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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8號原 告 慶茂通運有限公司

慶豐倉儲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天慶上列原告與被告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墊費用等事件,查原告於民國99年3 月17日具狀為訴之追加,惟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慶茂通運有限公司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原告慶豐倉儲有限公司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0-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