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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5號原 告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乙○○

甲○○被 告 丁○○被 告 喜田銀髮住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 月27日下午2 點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裁判日期:201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