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5號上 訴 人 乙○○

喜田銀髮住宅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柒萬捌仟叁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陸仟捌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裁判日期: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