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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5號上 訴 人 乙○○

喜田銀髮住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前段、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由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7 月9 日送達上訴人乙○○、於99年6 月25日送達上訴人喜田銀髮住宅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裁判日期:201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