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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2號原 告 乙○○

戊○○丙○○共 同 葛苗華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被 告 久米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1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裁判日期:201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