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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6號原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謄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押標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押標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99年4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裁判案由:給付押標金
裁判日期:201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