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貳仟玖佰叁拾捌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尚欠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臺北市○○區○○段六小段68地號土地:142,791元(土地公告現值)×2,881㎡×58/14,300(權利範圍)=1,668,538元
二、臺北市○○區○○段六小段62513建號房屋:54,400元(房屋課稅現值)
三、合計:1,668,538元+54,400元=1,722,938元